本標準適用于額定電壓不超過72.5 kV,借助外殼防護的電氣設備的防護分級。本標準的目的如下:a)〓規定電氣設備下述內容的外殼防護等級:1)〓對人體觸及外殼內的危險部件的防護;2)〓對固體異物進入外殼內設備的防護;3)〓對水進入外殼內對設備造成有害影響的防護。b)防護等級的標識。c)各防護等級標識的要求。d)按本標準的要求對外殼作驗證試驗。各類產品引用外殼防護等級的程度和方式,以及采用何種外殼,留待產品標準決定,對具體的防護等級所采用的試驗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必要時,在有關產品標準中可增加補充要求。可在有關產品標準中作具體規定的細則參見附錄B。? 對特殊型式的設備,產品標準可以規定不同的要求,但至少要保證相同的安全水平。本標準僅考慮在各方面都符合有關產品標準規定的外殼,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外殼的材料和工藝應保證達到所需要的防護等級。 如果某類設備滿足試驗一般要求而且所選擇的防護等級適用于該設備型式,則本標準也適用于該型式設備的空外殼。有關機械損壞、銹蝕、腐蝕性溶劑(如切削液)、霉菌、蟲害、太陽輻射、結冰、潮濕(如凝露引起的)、爆炸性氣體等外部影響或環境條件對外殼和殼內設備破壞的防護措施以及防止與外殼外部危險運動部件(如風扇)的接觸由有關產品標準規定。不與外殼連接的隔板以及專門為人身安全設置的阻擋物,不看作外殼的一部分,本標準不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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